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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国际学生校级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4-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文件精神,为激励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学习、积极进取,学校统筹经费设立“红河学院国际学生校级奖助学金”(以下简称“校级奖助学金”)。本着“奖优促学、提升质量”的原则,结合《红河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红河学院国际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实施办法》《红河学院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红河学院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籍所属学校为红河学院的在册国际学生。

第三条  校级奖助学金由红河学院自主设立,分为奖学金和助学金。奖助学金用于招收、奖励和资助国际学生

第四条  校级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切实发挥奖助学金奖优助困”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奖助学金类别与资助对象

  校级奖助学金类别分为:招新奖学金、年度奖学金、助学金,具体如下:

(一)招新奖学金

“招新奖学金”指用于招收国际学生新生的奖学金,资助对象为新录取的预科生及本科生。被录取的招新奖学金生在报到注册时与学校签订《红河学院国际学生校级奖助学金资助协议书》,在校学习期间按照协议书内容获得相应的奖学金资助,接受学校对奖学金的动态管理。

(二)年度奖学金

“年度奖学金”指每学年度评选一次的奖学金,资助对象为从红河学院汉语预科进入本科一年级的优秀国际学生,以及红河学院本科二年级及以上的优秀国际学生。

(三)助学金

“助学金”指对特殊情况下国际学生的临时补助,资助对象为因严重的意外事故、突发疾病、公共卫生、国际社会安全等造成实际困难的国际学生。助学金评审采取“一事一议”制,依据本文件相关规定和申请者实际情况进行评审。

第三章  奖助学金资助标准与名额

第六条  校级奖助学金资助标准与名额如下:

(一)招新奖学金

招新奖学金资助标准为当年学费的50%,被红河学院录取的预科及本科国际学生新生均可申请“招新奖学金”,通过学校审定后方可获得资助,具体资助名额依据当年实际招生情况确定。

(二)年度奖学金

年度奖学金分三个资助等次,每年的各等次名额由学校根据在读国际学生人数的占比情况分配至各相关学院,具体如下:

1.一等奖资助标准为8400元,资助名额不超过同年级在读国际学生人数的10%;

2.二等奖资助标准为4200元,资助名额不超过同年级在读国际学生人数的20%;

3.三等奖资助标准为2100元,资助名额不超过同年级在读国际学生人数的30%。

(三)助学金

助学金资助标准为3000元,资助名额不超过当年在读国际学生总数的10%。

第七条  学院因客观原因无法评选出符合条件的奖助学金人选或获奖助者因个人原因导致奖助学金中止(终止)发放的,对应的奖助学金名额作废,不再进行补选。

第四章  奖助学金资助期限

  校级奖助学金资助期限如下:

(一)招新奖学金

招新奖学金对预科生或本科生在同一学习阶段的最长资助期限为一年,资助到期后自动转为自费生。

(二)年度奖学金

年度奖学金为一次性资助,每学年组织一次评审。在我校学习汉语预科后升入本科学习的学生最多可参加四次评审,其余本科学生最多可参加三次评审,超四年学制的继续学习学生不具备参评资格。

(三)助学金

助学金为一次性资助,全年滚动申请、评审。

第五章  奖助学金评审组织

 学校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校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对有关奖助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商议,具体如下:

(一)学校以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形式对有关校级奖助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领导,审定奖助学金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奖助学金名额、等次和获奖名单。

(二)对外合作交流处为校级奖助学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统筹各学院奖助学金名额和等次,牵头组织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奖助学金申报及评审相关工作,上报拟获奖助学金学生名单

(三)教务处负责审核校级奖助学金申请者的学习成绩、考勤及违纪等情况,协助完成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四)学生处负责审核校级奖助学金申请者的在校综合表现及违纪等情况,协助完成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五)学院为校级奖助学金的评审主体,以党政联席会形式对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进行商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开展奖助学金申请者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第六章  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学院成立包括党政负责人在内的评审委员会,根据校级奖助学金类别对申请者相关情况进行初评,评审结果须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十一  招新奖学金评定工作与国际学生录取工作同时开展,学生申请奖学金后需经学校相关程序审定,奖学金相关内容在录取通知书中明确。

十二  招新奖学金生在奖学金资助期间接受奖学金动态管理,若出现违纪或其它不可获奖情况,其奖学金资助立即中止(终止),奖学金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学院及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年度奖学金生评选产生,流程如下:

(一)组织申报

每学年春季学期结束后,对外合作交流处根据当时国际学生人数及各学院相关情况,拟定当年年度奖学金评选方案,方案经学校审定后,组织年度奖学金的申报工作

    (二)学生申请

国际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并按相关要求向其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转专业学生在其考查学年最后一学期专业成绩的来源学院参加评审。

(三)学院初审

学院依据申请者考查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综合量化、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在校综合表现等进行排名和评审,根据当年名额分配情况择优推荐,并对推荐人选进行公示。

(四)部门复审

对外合作交流处联合教务处、学生处对学院推荐人选进行复审。

(五)学校审定

复审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审定并公示。

十四  助学金评审由学院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评议后酌情推荐,并对推荐人选进行公示。对外合作交流处联合教务处、学生处对学院推荐人选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审定并公示。

第七章  奖助学金参评与获奖助条件

十五  满足以下条件的国际学生方可参加校级奖助学金评选

(一)品学兼优,无犯罪记录。

(二)对华态度友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红河学院规章制度。

(三)心理健康,无不良嗜好。

(四)考查学年至评选前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十六  年度奖学金评选在满足第十五条所述条件的前提下,主要根据以下条件排名选拔:

(一)从红河学院预科进入本科一年级的国际学生

1.预科阶段课程成绩的平均分在同年级同专业国际学生中排名前10%的,可获得一等奖;

2.预科阶段课程成绩的平均分在同年级同专业国际学生中排名前10%以后至前30%的,可获得二等奖;

3.预科阶段课程成绩的平均分在同年级同专业国际学生中排名前30%以后至前60%的,可获得三等奖。

红河学院本科二年级及以上的国际学生

1.平均学分绩点在同年级同专业国际学生中排名前10%的,可获得一等奖;

2.平均学分绩点在同年级同专业国际学生中排名前10%以后至前30%的,可获得二等奖;

3.平均学分绩点在同年级同专业国际学生中排名前30%以后至前60%的,可获得三等奖。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原则上不具备获奖资格:

(一)因不当言行损害学校声誉。

(二)在奖助学金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考查学年内无故逾期报到注册。

(四)考查学年至评选前受院级及以上违纪处分。

(五)在考查学年内课程成绩或平均学分绩点不达标。

(六)恶意拖欠学校费用。

(七)已经获得更高一级其他类型奖学金。

(八)存在其他不具备获奖助资格情况。

第八章  奖助学金资助管理

第十八条  享受国家级或省级奖助学金(不含各类一次性奖励金)资助不得同时享受校级奖助学金。

第十九条  校级奖学金生在校学习期间受处分的,其奖学金按处分种类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一)警告

受警告处分的,中止一学期奖学金资助,退回相应期限已发放的奖学金。

(二)严重警告、记过

受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中止一学年奖学金资助,退回相应期限已发放的奖学金。

(三)留校察看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中止一学年奖学金资助,自处分之日起转为自费生。

(四)开除学籍、勒令退学

受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终止奖学金所有资助,退回处分期间已发放的一学年奖学金。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在考查学年内休学三个月及以上的,不具备奖学金参评资格,休学期间不具备助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校级奖助学金生的推荐和评审结果均以公示形式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公示期均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结果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在公示发布之日起向发布公示的学院(部门)提出申诉,由申诉涉及的学院(部门)研处并做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如存在不符合评审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获奖助资格、收回已发放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校级奖助学金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章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划拨校级奖助学金专项经费,并完成发放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好校级奖助学金生校友工作,加强与获奖助学金毕业生的联系,鼓励并支持其开展校友活动。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若资助单位相应管理办法或与红河学院签署的资助协议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招新奖学金”资助协议书

2.“年度奖学金”申请表

3.助学金申请表

4.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