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学院本科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为规范本科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 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 号)及《红河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来华留学生管理特殊性,制定本细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本科来华留学生”,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本科来华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原则上与我校中国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行趋同化管理。
第二条 本科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除本细则明确规定外,均参照《红河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二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本科来华留学生持入学录取通知书和护照等相关材料,按期到相关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同时向对外交流合作处请假。
第四条 本科来华留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
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 个月内依据国家招生规定、本细则及《红河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包括身份核验、材料真实性、健康状况、学业资格等,复查不合格者按本条款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伪造或变造护照、签证、学历证书、成绩单、汉语水平证明(HSK 证书)等入学申请材料的;
隐瞒已获其他高校学籍(含在读、休学状态)或既往被中国高校开除学籍记录的;
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虚假信息注册入学的;
汉语水平未达到专业录取标准;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经中国卫生检疫部门认证)显示患有检疫传染病(如霍乱、 鼠疫)、艾滋病、肺结核等法定传染病的;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重大器官功能衰竭等,经学校指定医院评估确认无法完成学业的;
未提交有效体检证明或体检材料经核验为伪造的;
因犯罪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含缓刑) 的;
入学后30 日 内未取得有效期不少于6 个月的学习类居留许可,或签证类型与注册信息不一致(如持旅游、商务签证入学)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非法入境、非法居留,或经公安机关通报存在签证违规记录的。
第七条 注册管理
(一)注册要求
已取得学籍本科来华留学生 ,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返校,持学生证、有效护照及学习类居留许可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院须于开学后1 周内将注册情况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注册者不得参与选课、听课等教学活动。
(二)未注册处理
暂缓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须提前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暂缓注册,暂缓期限不超过 2 周;逾期超过 2 周按自动退学处理。
( 三)不可抗力例外
因不可抗力(如战争、疫情、 自然灾害)无法按时注册的,须在开学后15 个工作 日 内提交证明材料至所属学院,学院报教务处、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批准后可延期注册,延期时间不计入逾期天数。
三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来华留学生可以在3—6年内毕业(含 6 年),具体按照《红河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四 修读形式
第九条 本科来华留学生按照教学总则选课原则、方法和规定等进行课程修读。本科来华留学生在导师指导下 ,制定学习计划。每学期选课时间以学校教务处通知时间为准。
第十条 本科来华留学生的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是本科来华留学生学习的必修课程;政治理论仅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类专业的本科来华留学生的必修课程。具体修读方案参照本科来华留学生入学当年的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五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录
第十一条 本科来华留学生所修读的课程 ,学习结束都要进行考核。 同一课程和中国学生采用相同的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本科来华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为中文。
第十三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可以为本科来华留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来华留学生 ,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确定。学位论文成绩根据《红河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评定。
六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本科来华留学生入学后可申请转专业,须经学校审核同意。转专业程序及要求与中国学生一致 ,特殊情况由学校按相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十五条 本科来华留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 ,办理本科来华留学生的转学手续。
七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本科来华留学生休学申请及审批程序,按照《红河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休学条款执行。教务处应在休学审批完成后 ,将休学学生名单(含学号、国籍、休学起止时间)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科来华留学生复学申请及审批程序,须严格按照《红河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复学条款执行。对外合作交流处应协助学生办理居留许可变更、签证延期等复学相关手续。
八 学习预警
第十八条 本科来华留学生学习预警参照《红河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红河学院学习预警管理办法》执行。
九 降级与退学
第十九条 本科来华留学生降级与退学参照《红河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擅自离校,与学校失去联系达两周及两周以上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条 本科来华留学生退学信息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备案。
十 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一条 本科来华留学生请假与考勤参照《红河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实践类课程考勤原则上与中国学生一致,特殊情况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后可酌情处理。
十一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科来华留学生奖励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科来华留学生学籍处分参照《红河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十二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四条 毕业资格审核
本科来华留学生毕业资格审核须满足:修满本科来华留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审核;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不纳入审核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课程管理
本科来华留学生学位课程可与中国学生有所差异,具体实施须严格遵循《红河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规定》。
十三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为《红河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补充文件,未尽事宜请参照该规定执行。若本细则与《红河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冲突 ,以本细则为准;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 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对外合作交流处共同解释。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5 级及以后学生, 同时废止《红河学院国际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版 )》(红院教发〔2020〕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