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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管理办法

作者: <span id="n3098"></span> 发布时间: 2017-03-02 浏览次数: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等部门< 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6]30号)精神,对红河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施分类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红河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管理办法》

 

 

中共红河学院委员会

2017 年 3 月 2 日

 

  

 

 

红河学院教学科研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等部门< 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6]30号)精神,对红河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施分类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必须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各部门、二级学院和下设科研机构对本单位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健全领导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

第二条 必须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要着眼国家发展大局和红河学院发展定位的实际需要,通过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计划、科学工程和专业学术交流,实现国际协同创新,全面加强基础学科、国际前沿、薄弱和空白学科建设,适应“一带一路”建设和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需求,提升教育科研领域服务大局、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是指经批准出国执行公务,在外停留不超过十天的人员,以及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不超过九十天的人员。(参见云办发[2014]5号和财行[2014]4号)。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指红河学院各部门、二级学院和下设科研机构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 以及在各部门、二级学院和下设科研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五条 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中,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需要与其他性质的出访有所区别,根据各部门、二级学院和下设科研机构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求,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分类管理。

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具体指:

(一)出国进行学科建设、专业课程学习进修、教学与科研项目合作,赴国外教育和科研机构任教、示范专业知识、技能,从事科学领域或学科范畴内的研究,参加有组织的教育科研交流项目等。

(二)出国执行国家以及地方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的对外交流合作任务;出国执行国家以及地方双(多)边科技合作协议规定的对外交流合作任务。

(三)出国参加教学与科研领域相关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或作会议特邀报告、大会报告或分会报告。

(四)在教育科技类国际组织中任职或兼职,出国执行与其在国际组织中的职务相对应的任务。

第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第五条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须由所在部门、二级学院进行界定并且出具部门、二级学院党委书面批准意见。

第八条 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第三章 年度计划

第九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和下设科研机构每年应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按要求形成书面材料并于每年 9 月内汇总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在制定年度计划、具体任务申报与审批时,应严格执行中央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因公出国(境)工作有关规定,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杜绝一般性、考察性和照顾性出国,出国申报材料不得以“考察”、“参观”内容为出行目的。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中应列明组团单位、团长姓名和专业职务、团组成员的学术研究领域、出访国家(地区)、邀请单位、主要任务、拟出访日期、停留时间(在外停留时间依据具体出行任务内容决定,不得虚报或多报)、团组人数、经费来源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党委批准后报送学校审批的年度计划与具体任务中,出访国家、人数、天数不作为最终审批依据。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中获得最终批准的具体任务,执行年度为计划上报后的下一年。此类年度计划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但必须按要求经学校报省外办备案。

第十四条 原则上同一教学科研人员每年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四章 计划审批

第十五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和下设科研机构负责制定其年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各职能部门的年度计划由处务会审批;二级学院的年度计划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审批通过的年度计划,加盖公章后于每年 9 月内汇总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再报校党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审议通过后的年度出国计划,由学校党委发文,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报省外办备案。

第五章 任务管理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执行计划任务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云南省相关外事管理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各部门、二级学院和下设科研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因公出国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以“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为责任原则。对因监管不力、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必须在校内公示公开团组成员、出访国家、时间 、任务、经费来源、在外日程等出国信息,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需持普通护照(主要对已获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者)或持外国护照等特殊情况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报学校外事分管领导和组织部批准(持外国护照人员报学校外事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期间,应严格按照获批的任务内容与在外日程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出现如考察、观光、购物、休闲娱乐等无关活动内容。

第二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结束出国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国内并向学校以及所属部门或二级学院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结束出国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回国后,应在 1 个月内向学校和其所属于部门或二级学院提交书面出访报告,汇报交流合作成果。无实质性交流合作成果或虚报夸大交流合作成果的,经查实后,近年内不再列入新的年度出国计划,其相关出国经费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持因公护照出国的教学科研人员,必须在回国后 7 天内将护照交还管理部门,逾期不交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和下设科研机构应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现行审核制度,不得违规、超支使用经费。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家级、省级、厅级或校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使用第十六条所述内容以外的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应按照财政部和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 号)规定执行,若财政部和外交部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则按照最新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持普通护照等特殊情况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必须经学校外事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后,凭省外办任务批件、出国证件、出入境记录以及学校财务处要求的其它材料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因公临时赴港澳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