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红河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经 2017 年第八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下发各单位,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红河学院
2017 年 7 月 11 日
红河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相关工作,为国际学生在我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学校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42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 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各职能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与本部门职能、职责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六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自身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开展招收国际学生工作。
第七条 招收的国际学生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事项和程序进行备案。
第八条 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九条 学校按照现有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同时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三条 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时,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为未成年人时,外方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应当派人随团并担任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对外公布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教学计划应纳入学校总体教学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相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按《红河学院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为中文。对中文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 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十九条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条 各学院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对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根据相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国际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适时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四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部(处)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在学生宿舍外居住的,须经学生所属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批准,并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生活环境。各学院应当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等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当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并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如需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须按学校相关报批流程逐级请示,获批后方可在学校指定地点、范围内组织实施,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团委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团委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中国政府、省、州相关政策,积极为国际学生申请奖学金,严格按照各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设立校级奖学金。引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移交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五)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 180 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超过180 日。
第三十七条 接受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