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进一步做好来 华留学提质增效工作,同时促进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合法开展,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红河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在籍全日制国际学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国际学生在学校的组织 和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不包括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国际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在学校统一领导、统筹安排下进行。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参照《红河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红院行发〔2022〕66 号)执行。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对外合作交流处统一审批。
第五条 国际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6
小时,每月不超过80小时。
第六条 国际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用工单位不得安排或授权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国际学生每年购买的综合保险须覆盖勤工助学活动。校外用人单位须按相关法律法规为其所聘用的我校勤工助学国际学生购买相应险种的保险。
第七条 国际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 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岗位设置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避免占用正常学习时间。国际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薪酬支出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八条 国际学生从事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计酬方式及薪酬发放参照现行《红河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国际学生从事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酬金标准应不低于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在聘用协议中写明酬金数额。
第九条 国际学生从事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符合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二)在中国境内持有有效学习类居留证件,且剩余有效居留时间为六个月以上;
(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规违纪行为;
(四)已在当前学校连续学习一年以上的本专科生、研究生、进修生、研究学者;
(五)学业进展和出勤率达到学校要求(具体参照现行《红河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国际学生开展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严禁从事酒吧、歌厅(KTV)、 慢摇吧等娱乐性场所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按照以下流程(校内流程)审批备案:校内勤工助学:学生自主申请→所在学院审批→校内用工单位申请设置岗位→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校外勤工助学:学生自主申请→所在学院审批→对外合作交 流处审批→学生与校外用人单位签署协议→协议副本交对外合作交流处备案→签署风险承诺书。
学生所在学院定期报名单及总结到对外合作交流处备案。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完成校内审批备案后,还须持协议书原件及副本、学校证明函件及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于十日内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证加注工作单位、期限等勤工助学相关信息。持用未加注勤工助学相关信息的居留证不得进行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国际学生变更校外勤工助学单位、期限的,应重新进行审批和备案,并将新的协议书副本提交对外合作交流处备案,及时持新的协议书原件及副本、学校证明函件,于十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加注信息。
国际学生因用人单位中止协议等原因终止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应于十日内向对外合作交流处提交书面报告,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加注信息变更。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地域范围限于学校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蒙自市区)。每次申请勤工助学期限不超过学习类居留许可有效期,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
(一)完成学业、肄业、休学或退学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
(三)道德品质低劣、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地域范围超出学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蒙自市区)以及勤工助学时限到期后仍私自外出工作的;
(五)出现因勤工助学影响学业等学院认定已不宜继续勤工助学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超出岗位范围或规定时限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学校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并按照现行《红河学院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且严禁再次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履行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本学院国际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指导、协调、跟踪管理和总结。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法制教育等日常教育,规范国际学生校内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红河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3.红河学院国际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4.红河学院国际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安全告知及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