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学院国际学生出入境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学校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国际学生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国际学生出入境事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合作交流处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际学生出入境和合法居留事务,制定国际学生证照管理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针对国际学生开展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教育,向国际学生公开办事流程等。协助国际学生办理来华学习有关停/居留手续,并为国际学生提供出入境事务指导、咨询和服务。配合驻外签证机关、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出入境事务管理
第一节 入境签证
第三条 被录取学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确认表》(简称JW202表)以及各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所要求的其它材料申请来华入境学习(X1、X2)签证。
学习(X1)签证在持证人入境30天内有效,持X1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应在签证有效期截止前至少20天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持学习(X2)签证的国际学生,按照签证有效期合法停留。
第二节 住宿登记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持各类签证来华的外国学生,必须在入住后24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居住地点为学校学生宿舍的国际学生抵达学校后,需立即提交护照信息页、签证/居留证件页及最新入境签章页复印件/电子扫描件到对外合作交流处,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境外人员住宿登记。
第五条 租住中国居民房屋或寄宿在中国居民家中的国际学生,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以内由本人或留宿人向居住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办理登记;在公安机关批准的涉外酒店住宿的,应当到酒店前台办理登记。
第六条 住宿地址变更的,应当在24小时内到新住宿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登记;更换护照的学生,应当在取得新护照3日内,到对外合作交流处做护照变更登记。
第七条 没有按规定做住宿登记并取得合格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的国际学生,将无法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或签证延期等手续,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非法居留处罚。
第八条 国际学生取得了新的学习居留证件或签证后,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本办法第四条重新办理住宿登记。住宿登记的地址与实际住宿地址应为同一地址。
第三节 居留证件
第九条 对外合作交流处应在国际学生新生持学习类(X1)签证入境并在我校完成注册报到后,在学生入境之日起30日内,协助其到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学习类居留证件。办理流程及相关要求详见“居留证件办理须知(附件)”。
第十条 在校国际学生居留证件即将到期,还需继续在校学习的,需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手续。学生应当在居留证件到期前至少40天将办理延期的相关资料交到对外合作交流处。
第十一条 持外地居留证件的国际学生,应当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迁移手续,然后在本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居留证件持有人的住址、就读院校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于10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对因毕业、休学、转学、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等各种原因提前离校的国际学生,在离校前需到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证件注销手续。若学生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则由对外合作交流处申请学校公函(附与学生的联系情况凭证)到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其居留证件。居留证件注销过程中有1个月的公示期,公示期内学生不能使用该签证进行任何出入境活动。
第十四条 由本人原因造成护照、签证或居留证件过期的,需由学生本人持学校证明前往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问询和处罚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护照不慎丢失的,需在办理新护照后到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补办居留证件。
第三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护照是国际学生在中国居留的合法证件,外出或旅游时应随身携带,并注意妥善保管,以免丢失。根据外管法,各种签证、证件不得涂改、损坏,违者将受到处罚。国际学生在中国停留期间应经常检查护照、签证的有效期,以免造成非法居留。如遇到情况不明确时,应主动到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咨询。
第十七条 来校学习国际学生若出现弄虚作假骗取签证或停居留证件,签证过期造成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将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国际学生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若需离境,须向学校报批,未经批准擅自离境的,依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拟作退学、开除处理的国际学生将不予续办居留证件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红河学院对外合作交流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红河学院国际学生停居留证件办理须知
附件
红河学院国际学生停居留证件办理须知
一、办理流程及材料
1.在校国际学生居留证件到期,还需继续在校学习或延长学习期限,需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的,至少在居留许可到期前 2周,把办理延期的相关资料交到对外合作交流处。
2.学生交齐材料后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向红河州出入境管理支队预约时间。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具体以出入境管理支队要求为准):
①学费发票(自费生及部分奖学金生);
②护照原件;
③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单;
④学校公函(学校提供);
⑤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⑥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确认表(JW202表)复印件;
⑦护照信息页、签证页及入境签章页复印件;
⑧住宿登记凭证(蒙自市公安局提供);
⑨健康证复印件
3.由对外合作交流处专职教师在约定时间带学生前往红河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办理,办证费用须当场缴纳。
4.待红河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办理完成后通知学生取证。
二、办理费用及时间
1.费用标准:
有效期 1 年以内的,收费 400 元;有效期 1 至 3 年的,收费800 元;有效期 3 至 5 年的,收费 1000 元;一个月以内停留的,收费 160 元。
2.红河州出入境管理支队受理并办毕居留证件的工作时间为 5-10 个工作日。
备注:具体规定、收费及解释以红河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的有关规定为准。
三、居留证件变更、注销
1.居留许可持有人的住址、就读院校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于 10 日内到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变更手续。
2.对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休学、转学、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离校前须前往红河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办理居留证件注销手续,并重新办理短期(具体期限视学生出境时间而定)停留证。
证件注销过程中有 1 个月的公示期,公示期内禁止使用该证件进行任何出入境活动,否则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四、居留证件过期
由个人原因造成护照、签证和居留证件过期,需由学生本人持学校证明去红河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办理问询和处罚等有关手续。
五、居留证件补办
因护照丢失、过期等,需先到丢失地派出所报案,持有关证明材料去国籍国驻华使领馆申办新护照后,再去红河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办理居留证件补办手续。
六、注意事项
1.持外地居留证件的国际学生,应当在当地公安局办理居留证迁移手续,然后再按照流程申请办理居留许可延期手续。
2.办证缴费时红河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只接受微信或支付宝支付,不收现金。
3.办证单位:红河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地址:蒙自市政务大厅(州车管所对面)
服务时间:工作日 8:00—11:30,14:00—17:30
咨询电话:0873-3712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