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学院国际学生招生录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河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国际学生招生录取选拔程序,完善入学考试考核机制,提高生源质量,保障国际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结合红河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以及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校攻读学历项目和非学历项目(预科生)的国际学生。有相应管理办法或合作协议的各级各类奖学金生和长短期项目学生,其招生录取工作按对应管理办法或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国际学生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审议招生相关政策、规划和最终录取名单等。
第四条 国际学生招生具体工作由招生委员会下设的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牵头开展,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开展国际学生招生相关工作:
(一)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具体开展国际学生招生及录取工作,包括制定招生计划、发布招生简章、开展招生宣传、初审报名材料、公布录取结果、办理签证手续及协调迎新等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协助制定招生计划,审核申请材料、组织相关学院开展学历生入学考试考核;
(三)各相关学院负责拟定招生专业及人数,协助制定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审核申请材料、配合教务处开展入学考试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录取标准
第五条 入学资格
(一)申请人须为持有外国有效护照的非中国籍公民,身体健康,品德良好,无犯罪记录;
(二)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国外、申请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其申请以国际学生身份进入学,除符合当年招生简章所要求的条件外,还应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达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之内有在外国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此类申请人在申请时须承诺未在中国大陆(内地)登记过户籍。如曾登记过户籍,同时应提供户籍注销证明。中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并获得外国国籍后申请以国际学生身份进入学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
(三)申请人年龄原则上不低于18周岁,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40岁,本科生和预科生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非学历短期生年龄不超过55周岁。各类奖学金的申请年龄具体参照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历要求
(一)申请硕士研究生层次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或同等学力,平均成绩达标;
(二)申请本科、预科层次须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平均成绩达标;
第七条 语言能力
(一)申请硕士层次中文授课专业的,需通过中文水平考试HSK五级(180分以上);申请本科层次中文授课专业的,需通过中文水平考试HSK四级(180分以上);
(二)申请外语相关专业的,除中文水平达到要求外,还需通过学校专业外语水平测试;
(三)申请预科学习者若有HSK成绩可优先录取。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入学申请表;
(二)护照个人信息页,最近一次使用的签证页及出入境签章页;
(三)电子版免冠照片;
(四)经公证的最高学历毕业证及成绩单;
(五)经公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家庭经济担保证明;
(七)健康证明;
(八)推荐信;
(九)中文水平考试HSK成绩报告(学历生提供);
(十)获奖情况及其他材料。
具体以当年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四章 招生录取程序
第九条 制定招生简章
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制定招生简章,经学校审核后发布到国际学生招生网站。
第十条 学生申请
申请人按照学校国际学生录取标准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报名方式、报名条件、申请流程、申请材料、报名截止日期以及收费标准等内容以当年最新发布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一条 材料审核
对外合作交流处对申请人的身份资格、学历背景、学习成绩、语言能力、经济状况等报名材料进行初审,教务处复审。
第十二条 入学考核
通过材料审核的,由教务处牵头组织相关学院开展学历生入学考试考核。其他形式入学考核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审定
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将初审、复审及入学考核结果报请招生委员会审议确定拟录取名单及奖学金类别后报学校审定。
第十四条 拟录取名单公示
拟录取名单在学校国际学生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录取
拟录取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即确定正式录取,发放录取通知书,启动来华手续办理工作;需报上级相关部门最终审定的拟录取名单,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上级相关部门最终审定,发放录取通知书,启动来华手续办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对国际学生招生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防止违规操作和不正当竞争,必要时处理国际学生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声誉。若招生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提供的材料及填写的信息负责,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如遇上级部门对国际学生招生政策进行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各类奖学金招生要求按具体奖学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