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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12-26 浏览次数:

红河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红河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中国学生和来华留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住宿,是指学生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宿舍)以外的场所住宿,包括校内其他住房、校外租(借)用房等。因学校统一安排的正常教学实习、实践、实训等活动需暂时在校外住宿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红河学院学生外出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宿舍)住宿学校对申请校外住宿学生实行严格控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校外住宿

(一学生家长居住地离学校交通距离不超过5公里,且能正常参加教学教育活动,自愿在家住宿的

(二)因伤(病)不能正常住校生活的(需提供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三)因心理问题且有家长陪读的(需提供学校指定专家或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或建议材料)。

第三章 学生责任及义务

第六条 校外住宿学生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及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学校、大学生良好形象;

(二)遵守校规校纪,服从所在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按照要求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三)详细了解学校关于学生校外住宿的安全提示,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校外住宿手续,承诺加强自身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意识,承担校外住宿引发的各类纠纷、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自觉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如实向所在学院报告外住居所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如若变更,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保持联系方式畅通,每两周至少一次主动辅导员汇报学习、生活、思想状况。来华留学生护照、签证、学习居留许可证及住宿地址等信息变更的,学生本人须在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更新《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凭证》,并3个工作日内持新的住宿登记凭证及护照到所在学院办理住址变更,对外合作交流处、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七条 校外住宿申请审批原则上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集中受理,对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需办理退宿手续,原有宿舍床位不保留,退宿后次月开始不再收取住宿费。如下一个学期需返校住宿的,须在前一学期末提交返校住宿申请,获批后由宿舍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住宿。

第八条 学生校外住宿采用线上申请和审批方式,具体参照《红河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流程操作手册》进行。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

学生在学工系统内填写申请表单,根据相关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扫描件)

1.红河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安全事项提示(附件1);

2.红河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安全责任告知书(附件2);

3.红河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附件3);

4.红河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家长意见书(附4);

5.医院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6.房产证复印件及房产证持证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符合上述第五条第一款条件的学生);

7.身份证(中国学生)或护照来华留学生复印件;

8.住宿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凭证》复印件(仅限来华留学生)

(二)学院审核

二级学院班级管理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与学生家长联系确认同意后,提交学院领导审核。

(三)学校审批

学院审核后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中国学生申请由学生处复核;来华留学生申请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学生处共同复核。

第九条 办理退宿并搬出

所有获批外住学生涉及租(借)他人房屋外住的,申请获批后方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合同扫描件上传至学工系统,作为办理退宿手续佐证材料。同时,需将申请材料(含房屋租赁合同)纸质版报交学生处备案。

学生须在退宿手续办结后3天内搬离学生公寓(宿舍)。

第五章 校外住宿学生管理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对校外住宿学生要“一人一档”建立台账,并做好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1.经常性开展安全教育,督促其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要求参加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

2.根据外宿学生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校外住宿学生走访、核查,做好工作情况记录,动态掌握学生外宿地址和情况,了解学生住宿环境以及学生的心理、学习、生活状况,保持家校联系,共同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3.对发现学生租住地有较大安全隐患、学生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租住地、学生校外住宿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已不适宜在校外住宿或不满足校外住宿条件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家长,督促其及时搬回学校住宿,并向学生处备案。

第六章 监督制约

第十一条 学生在申请校外住宿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私自在校外住宿的,一经发现,学院应立即要求其搬回学生公寓(宿舍)住宿,同时将学生私自外宿情况告知家长家校联合做好学生批评教育,教育拒不改正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批准校外住宿期满或不再具备申请校外住宿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报告,并于5个工作日内搬回学生公寓(宿舍)住宿。

第十三条 校外住宿学生应遵规守法,如遇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学院,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修订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红河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红院行发〔2022〕6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红河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安全事项提示

2.红河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安全责任告知书

3.红河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

4.红河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家长意见书


一审:宋 洋

二审:彭 杰

三审:马 坤